(2017)内072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学光、敖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学光,敖杏红,杜常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411号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莫旗尼尔基镇。法定代表人:燕飞委托代理人张程(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杜学光,男,出生日期不详,鄂温克。被告敖杏红,女,出生日期不详,达族。被告杜常胜,男,出生日期不详,鄂温克。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学光、敖杏红、杜常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莫力达瓦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铁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