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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志亮、车巧玲与被执行人柴金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亮,车巧玲,柴金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志亮,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申请执行人车巧玲,女,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济市。被执行人柴金换,女,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志亮、车巧玲与被执行人柴金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柴金换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