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文广与南宫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广,南宫市人民政府,李洪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1行初22号原告刘文广,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该村,被告南宫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宫市东进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65593-9。法定代表人:郑传记,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南宫市凤岗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洪霄,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广诉被告南宫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洪霄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刘文广以起诉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广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伟审 判 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