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正雄与张坤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正雄,张坤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881号原告:姚正雄,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苗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勤、程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忠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坤学,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姚正雄与被告张坤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姚正雄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正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正雄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姚正雄负担。审判员 李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