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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6424-6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02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424-642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工业二路6号301,法定代表人:余军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雄,男,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维恒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