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建国与李公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国,李公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民初913号原告:徐建国,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公星,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宪策,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建国诉被告李公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国,被告李公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归还拖欠的煤款44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公星在嘉祥县卧龙山镇贾海村租赁经营贾海造纸厂期间,于2013年5月11日经结算,拖欠我煤款64700元,由李公星部门的负责人李小伟出具的欠条为证,2015年1月份其部门负责人沈友林归还了20000元,下欠44700元至今未还。被告李公星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徐建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提交1号证据李公星与贾海村的租赁厂房合同,证明在2010年10月份至2015年期间是李公星在卧龙纸业租赁经营。提交2号证据李公星的出纳李小伟给我出具的欠条,证明欠我64700元。2015年的时候李公星的负责人沈友林付给我20000元,下欠44700元。提交3号证据手机录音,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承认欠货款40000多元,现在没钱偿还。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该合同系复印件,另外该合同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关联性。该合同第一条乙方租赁企业嘉祥县卧龙纸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贾海造纸厂不一致。对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实由被告出具。也不能证实李小伟为被告的出纳。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4份录音并不能确定通话的对方是被告李公星。录音中也没有提及李小伟出具的2013年5月11日拖欠煤款64700元。原告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被告对该欠条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1、徐建国与李公星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徐建国提交的李公星与贾海村的贾留保签订的企业租赁合同,能够证明201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李公星租赁嘉祥县卧龙纸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经营纸业生产。原告提交的手机通话录音,能够证明李公星承认欠徐建国煤款,没有能力偿还。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关于徐建国要求李公星偿还货款44700元的问题。原告提交的欠条,载明:今欠徐建国煤款¥64700元,大写:陆万肆仟柒佰元正,2013年5月11号,李小伟。徐建国称李小伟(现已死亡)是李公星的外甥媳妇,在2015年1月李公星的工作人员沈友林支付货款20000元,下欠44700元。李公星对该欠条不予认可,但承认沈友林是其聘用的工作人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虽然注明欠其64700元煤款,其自认沈友林偿还货款20000元,李公星承认沈友林是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原告已冲减所欠煤款,予以采信。徐建国与李公星的多次通话录音,能够证明李公星承认欠徐建国货款,并以没钱偿还,以纸抵债,以车抵偿来偿还煤款,徐建国未同意,并告知李公星其还欠煤款44700元,其让徐建国将欠条拍照发过去。在后来通话时,对欠徐建国煤款44700元未提出异议。李公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虽对通话录音提出异议,但休庭后未向本院回复该通话录音是否是徐建国与李公星的通话,对徐建国提交的通话录音予以认定。从而,能够认定李公星欠徐建国货款44700元未偿还。徐建国要求李公星偿还所欠煤款4470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徐建国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公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徐建国煤款44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1388元,由被告李公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