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覃大刚、袁玉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大刚,袁玉丰,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覃大刚,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申请执行人袁玉丰,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号,现办公地点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C座28楼。组织机构代码79593145-7。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大刚、袁玉丰与被执行人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为申请执行人覃大刚、袁玉丰办理宜昌市猇亭区润恒·国华瑞景楼盘2幢xx号房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鲍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