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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旭与张建秋、张苍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张建秋,张苍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58号原告陈旭,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张素静,女,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建秋,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苍然,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张建秋、张苍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旭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