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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某1、李某申请执行杨某2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李某,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委托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2,男,汉族。杨某1、李某申请执行杨某2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93.77元,但该款在另案中已支付。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