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某1、李某申请执行杨某2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李某,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委托代理人:秦斌,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2,男,汉族。杨某1、李某申请执行杨某2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2193.77元,但该款在另案中已支付。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