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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宁与任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宁,任建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民初596号原告:殷宁,女,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任建宏,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原告殷宁诉被告任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建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殷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任建宏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从2015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1.5%;2.由被告任建宏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4日,被告任建宏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当场给原告写下欠条一支,并承诺原告什么时间用钱,被告随时偿还原告,利息每年一清次,利息清至2015年10月24日。从2014年11月开始原告因为用钱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任建宏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殷宁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支,内容为“今借到殷宁人洋叁万元整,月利肆百伍拾元整,借款人:任建宏,2010.10.24”,证明被告任建宏于2010年10月24日向原告殷宁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450元。被告任建宏未举证、也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殷宁提交的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殷宁提供的借条,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被告任建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被告任建宏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经审查,原告殷宁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4日,被告任建宏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殷宁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天被告任建宏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被告任建宏将借款利息清偿至2015年10月24日之后,再未给原告清偿借款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建宏借原告殷宁300**元借款的事实,有借据可证。该借款是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款合法、有效,被告任建宏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殷宁主张由被告任建宏偿还其借款300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殷宁主张由被告任建宏偿还其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任建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任建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宁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被告任建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莉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