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甲,付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401号申请人童甲。申请人付某某。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童甲、付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二:子女抚养:婚生子童辉宇,现年8岁,婚生子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