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盛翠利,主任。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2015)二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吉盛通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