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执60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赵笑长、梁燕绒、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房屋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赵笑长,梁燕绒,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执6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爱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笑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笑长,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燕绒,女,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燕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晋商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赵笑长,职务董事长。关于原告北京汉唐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远鑫实业有限公司、赵笑长、梁燕绒、阳泉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晋商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城民初字第778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于2015年6月29日查封梁燕绒名下位于海南省房屋一套。后该案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现判决已生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梁燕绒名下位于海南省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租赁或在其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李日月执行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