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43号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朝阳西路政府门口东侧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陈迎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刚,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文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北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