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明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明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85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婷婷,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明池,男,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明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