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川诉被告孟勇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川,张喜銮,孟勇义,田换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2民初306号原告刘金川,男,汉族,1947年6月23日生,五台县人.原告张喜銮,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生,五台县人.被告孟勇义,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生,五台县人.被告田换娥,女,汉族,1964年2月25出生,五台县人.委托代理人田树仙,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原告刘金川张喜銮与被告孟勇义、田换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川张喜銮与被告孟勇义、田换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树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金川、张喜銮诉称,原告刘金川之父刘成元(已故)在土改时与孟老黑(已故)各分得孟文官(已故)部分宅院,其中刘成元分得正房三间,东房三间,本案争议的南面马棚两间半,厕所一座,有与孟老黑分房契约为证。现上述房产已由原告刘金川继承,原告继承上述房产后,南面两间半马棚一直用于堆放厕所掏出的粪便。直至2015年10月,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原告南邻即被告孟勇义提出上述两间半马棚归他所有的主张,因被告没有根据的主张,致使争议的两间半马棚不能正常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认为,争议马棚土改时就分给原告之父刘成元所有,后由原告依法继承,并一直由自己使用至今。被告所称的争议马棚归他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认争议的两间半马棚归原告所有。被告田换娥、孟勇义辩称,原告称其院落有两间半马棚,属被告祖先遗产,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现归被告继承所有,原告称其与孟老黑土改分房时有契约为证,被告坚决履行法律责任,现存放干砖的位置是经被告同意后,原告从被告宅院外南墙处搬迁过去的。2015年10月后,原告对被告祖先遗产进行无理取闹,企图霸为己有,请法院明察,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1955年2月15日分房契约,该契约载明:“刘成元因土改时与孟老黑家分到的房不合理,今同村干部调解说明应分到东边正房三间、东房三间,大院全部西至檐台,南边马棚两间半内带厕所、小门口一座,厕所出路通北······出水出路通街。”落款处有:“同中人支书孟润良、村主席媚良、调解委员吉福,分房户主刘成元、张先保。”2、原告与其哥哥刘万川买房契约一份。3、孟仁贵的书面证明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3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前后相邻,被告宅院南面为通街巷道,原告宅院为其父刘成元生前土改时,与孟老黑分得孟文官宅院所取得,刘成元分到东边正房三间,东房三间,南面马棚两间半,内带厕所一座,原告父亲在世时将此院分给原告刘金川之兄刘万川,后刘万川又转让给刘金川,刘金川母亲生前一直居住在该宅院内。原告提供的分房契约中“分房户主张先保”为孟老黑女婿,后孟老黑将分到的宅院内房屋卖与孟富明,孟富明的儿子孟文官又将上述房产出卖于原告刘金川,并将孟富明所持有房屋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刘金川,孟仁贵为孟富明的孙子。现原告之宅院外西面(即孟富明卖与刘成元的就宅院)和西南方向,只有房腔,周围用石头圈有围墙,双方诉争之地位于被告宅院西面。原告用砖垒起的围墙与被告宅院南房后墙成一线,争议的马棚紧邻被告的西围墙,与被告宅院内西南方向厕所紧邻。被告现居宅院是以被告丈夫名义买下本家三爷爷的旧宅院和祖遗旧院重新修建整合而成的整齐院落,现该宅院由被告孟勇义居住,原、被告之房屋均未办理过房屋土地使用证及产权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分房契约是最原始的产权证明,因年代久远,当时参与分房的原任村干部均已去世,但根据证人孟仁贵的证言,结合现在原、被告宅院使用情况,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诉争的马棚倒塌之地的使用权,应归原告刘金川所有。被告主张争议之地为自己祖遗财产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2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7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诉争的两间半马棚的使用权属原告刘金川宅院使用权范围。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金川、张喜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荣英人民陪审员 申红丽人民陪审员 孙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