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尚锦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尚锦,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尚锦被申请执行人:董超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王尚锦申请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27民初字18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董超向申请人王尚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超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到案履行,本院也未找到其下落,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7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