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519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刘某,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某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