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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振河、邢台华冶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振河,邢台华冶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魏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振河,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华冶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魏建平,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振河与被执行人邢台华冶机械轧辊有限公司、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邢台华冶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的汽车一辆,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时不能处置。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邢台华冶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