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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张富迪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张富迪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153号原告:张晓红,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74********,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乐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张富迪,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县府街供销商厦*楼。原告张晓红与被告张富迪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晓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雪梅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