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余与被告肖明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余,肖明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685号原告王洪余被告肖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余与被告肖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