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文路、唐山市丰南区惠福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路,唐山市丰南区惠福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田文路,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惠福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孙宝刚。本院在执行田文路申请唐山市丰南区惠福园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