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帆与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92号原告:杨帆,男,199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504室。法定代表人:刘元峰。本院在审理杨帆诉被告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