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帆与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92号原告:杨帆,男,199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504室。法定代表人:刘元峰。本院在审理杨帆诉被告国创科视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帆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鄂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