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辉、金士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金士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公务人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士高,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刘辉与金士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7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虽在银行有开户,但无存款余额,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