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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丰军与被申请人丁永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丰军,丁永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32-1号申请人:方丰军,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担保人:姜福新,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丁永海,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方丰军与被申请人丁永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方丰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永海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土山镇杨王村住房院内的注塑机1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担保人姜福新以现金9000元为申请人方丰军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永海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土山镇杨王村住房院内的注塑机1台(保全标的额3万元)(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隐藏、转移、毁损、抵押、赠与、出租,由被申请人丁永海保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方丰军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