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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传伟与景峰、季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伟,景峰,季懿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2491号申请人:王传伟,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景峰,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季懿婷,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王传伟诉被申请人景峰、季懿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传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景峰、季懿婷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此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景峰、季懿婷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鹤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345元,由申请人王传伟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倩竹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