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利粉与杜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粉,杜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03号原告:杨利粉,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杜文玲,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粉诉杜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杨利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利粉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