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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照明与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明,徐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956号原告:刘照明,男,汉族,194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徐龙,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家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刘照明与被告徐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照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照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照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照明负担。审判员  唐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