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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冠群、王文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何冠群,王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37号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桃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何冠群,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被申请人:王文静,女,196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冠群、王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何冠群、王文静1433777.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冠群、王文静1433777.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