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李进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810号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田丰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专员,住新疆呼图壁县。被告:李进涛,男,1957年7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亚中(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60.20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