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同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949号原告:同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原告同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同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55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8日被告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万元,约定3个月后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偿还本金100万元;2014年4月3日偿还本金1745000元,剩余本金1225000元未偿还;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1月12日利息共计1054200元,截止2016年6月,清息720000元,剩余利息334200元未清算,本金利息共计15592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拖不还款,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所述被告赵某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赵某,原告亦无法再进一步提供出被告赵某的其他确切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并核实被告赵某的身份信息,不能确定出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同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3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