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于志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34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志勇,男,1980年4月4日出生于广西临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桂县。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志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桂03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于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2017年6月15日,上诉人于志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于志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于志勇的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志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志勇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8刑初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陆平审判员 廖一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