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刘集村第四村民组与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刘集村第四村民组,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176号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刘集村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刘集村第四村民组。负责人刘秋玉,组长。委托代理人范现彬,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云,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刘集村。负责人刘国建,村支部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魏松,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天义,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刘集村第四村民组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现彬、李云,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松、孙天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全村有八个村民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每个小组的土地及边界都是历史形成的,当初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划分。本案争议的土地在历史上是原告所有的荒地,东邻刘集公社铁工厂,北邻原告的耕地,西、南边邻荒岗,约12.6亩。1976年时任刘集第四生产队队长刘站文召集全村村民将涉案土地进行开荒,让原告在开荒的土地上种红薯、花生等农作物,也种植一些树木。1978年8月份,为了活跃村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刘集大队广大村民的要求,刘集大队党支部研究决定,选择离刘集大队办公院最近的土地即原告刘集村第四村民组(以前称刘集第四生产队)的荒地约12.6亩土地建刘集村影剧院,搞公益��业,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不变。上述事实有时任(1975年6月至1988年8月份)刘集大队支书刘春和的《关于刘集村影剧院占用刘集村第四组土地的情况说明》,时任刘集村第四村民组村长刘站文的证言,刘集村第四村民组村民郭洪杰、刘西付、刘金田、刘兴文等村民的证言相互印证。以上事实充分证明:现被告影剧院占用的12.6亩土地属原告所有,现被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强行将占用的12.6亩土地拆迁补偿款占为所有,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向郑州市××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被告影剧院占用的12.6亩土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办事处以该影剧院建成利用至今,刘集村没有支付原告任何经济利益,由于时间跨度长,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任何历史资料及会议记录为由,于2017年3月9日作出豫兴文[2017]14号《郑州市××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文件》草率处理原告的土地确权申请,让原告走法律程序。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将刘集村影剧院占用的12.6亩土地使用权退还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对刘集村影剧院占用的12.6亩土地没有所有权,郑州市××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和第五村民组目前也在主张该土地的所有权,故该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该土地并要求赔偿。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针对本案诉争土地,原告首先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驳回原告诉请请求或起诉。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被告郑州市××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内,约12.6亩。1978年,被告为丰富村民娱乐生活,在涉案土地修建刘集村影剧院。现该影剧院已经废弃,该土地因修建公路被征收,补偿款项已拨付至郑州市××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2017年2月13日,原告村民刘站文、刘秋玉、刘忠妮向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进行信访,信访事项要求将刘集村影剧院占用的土地收回刘集村第四村民组所有,土地补偿款归第四组村民��有。2017年3月9日,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出具豫兴文[2017]14号文件,作出关于刘集村刘站文等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该文件显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为建议信访人走法律程序。现原告以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被告第三村民组、第五村民组的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涉案土地亦主张分别为其第三组、第五组所有,并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豫兴文[2017]14号文件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涉案土地的使用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予以退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第三村民组、第五村民组亦对涉案土地提出权利主张,故本案实质系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告村民刘站文等人针对涉案土地所进行的信访,并不符合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故原、被告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尚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对与被告及其他人针对涉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刘集村村民委员会刘集村第四村民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