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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诸城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诸城市某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丁���人民陪审员 管 振 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