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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凤丽与张春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丽,张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丽,女,彝族,农民,住玉溪市华宁县。被执行人:张春洪,男,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张凤丽与张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云0421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春洪于2017年7月10日支付张凤丽人民币3000元,2017年8月10日支付张凤丽人民币4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振华执行员  李振华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鸿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