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未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腾、刘葳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珠海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汽黑豹汽车有限公司南侧,轿车前端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珠海东路的被害人张向红身体相碰撞,致张向红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明知他人拨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宋某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欧某、吴某等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信息网信息查询单,检查笔录,办案说明、警情处置指令单、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书,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宋某的社区矫正环境良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 莉人民陪审员  于占坤人民陪审员  解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秋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