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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季松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季松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91号原告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郑佛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馥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正田,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大北曲西社区。被告季松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被告季松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两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新东洲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