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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1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艳梅与冯永文、付春芝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梅,冯永文,付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737-3号原告:孙艳梅,女,1957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冯永文,男,196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付春芝(系被告冯永文前妻),女,1967年0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梅诉被告冯永文、付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永文涉嫌合同诈骗,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明剑审 判 员  刘同泉人民陪审员  李淑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