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民初1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艳梅与冯永文、付春芝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梅,冯永文,付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1737-3号原告:孙艳梅,女,1957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冯永文,男,196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被告:付春芝(系被告冯永文前妻),女,1967年0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梅诉被告冯永文、付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冯永文涉嫌合同诈骗,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明剑审 判 员 刘同泉人民陪审员 李淑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