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3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刘某某,刘某某3,王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571号原告:代某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县。。被告:刘某某,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刘某某3,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王某,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刘某1,女,201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刘某2,男,201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以上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3、王某、刘某1、刘某2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展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