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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庆涛,郭建强,温彦庆,吴维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575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庆涛,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申请人:郭建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申请人:温彦庆,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申请人:吴维现,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庆涛、郭建强、温彦庆、吴维现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