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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长青、刘利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刘利剑,齐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长青,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利剑,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齐海燕,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青与被执行人刘利剑、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刘利剑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