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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浦江县蓝色沸点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浦江县蓝色沸点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3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蓝色沸点歌厅,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1号时代广场三楼。经营者:陈列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立梅,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蓝色沸点歌厅员工,住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浦江县蓝色沸点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覃仕辉人民陪审员  林旭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