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壮生、张雨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壮生,张雨倩,陈秋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92号申请人李壮生,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张雨倩,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秋实,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李壮生、张雨倩与被申请人陈秋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壮生、张雨倩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秋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张雨倩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z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壮生、张雨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秋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张雨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