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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壮生、张雨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壮生,张雨倩,陈秋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92号申请人李壮生,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张雨倩,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秋实,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李壮生、张雨倩与被申请人陈秋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壮生、张雨倩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秋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张雨倩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z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壮生、张雨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秋实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xxx[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张雨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