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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泽华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泽华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2民特8号申请人:郑泽华,男,四川省营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郑子鹏,男,四川省营山县人,系申请人父亲。申请人郑泽华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泽华称,郑宇轩系郑嘉与徐飘飘所生的儿子,而郑嘉系申请人郑泽华的儿子,郑嘉生于1991年4月1日,因患疾病于2014年9月6日死亡。徐飘飘,生于1994年2月17日,家住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张桥村徐东庄117户。郑宇轩的父亲郑嘉去世后,郑宇轩的母亲徐飘飘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无法履行对儿子郑宇轩的法定监护职责,郑宇轩一直由申请人郑泽华(系郑宇轩祖父)抚养至今。为保障郑宇轩的健康成长,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郑泽华请求法院判定郑泽华为孩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郑宇轩,男,生于2012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通天乡金堂村六组,身份证号511322201203287838。被监护人郑宇轩与申请人郑泽华系祖孙关系,被监护人郑宇轩的父亲于2014年9月6日死亡,其母亲徐飘飘于2012年离家出走,郑宇轩一直跟随其祖父母一起生活至今,有营山县通天乡人民政府、通天乡金堂村村民委员会及郑忠、郑新元等十位村民的证明。同时查明,郑宇轩于2016年9月22日已被营山县通天乡人民政府列入孤儿建档名单。本院认为,被监护人郑宇轩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徐飘飘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徐飘飘自2012年离家出走之后,至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对家中儿子郑宇轩亦不闻不问,根本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因而徐飘飘不再适宜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郑泽华作为郑宇轩的祖父,具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且郑宇轩自2012年至今,一直由祖父郑泽华照管,故郑宇轩由郑泽华监护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郑宇轩的监护人变更为郑泽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安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