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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洪芹与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芹,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25号之一原告:高洪芹,女,1963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任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新宇,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饶武圣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工行山东省东营广饶支行16×××75账户存款10206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2050200048535;行号:31345532205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