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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与高泽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高泽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102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海彬。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宿舍。被告:高泽明,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以下简称铁路医院)与被告高泽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铁路医院无法提供高泽明的详细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于 庆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人民陪审员  陈英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