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杰与张永武、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张永武,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永武,密山市××管理站工人。被执行人刘彬,无职业。申请人李杰与被执行人张永武、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8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永武、刘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杰同意被执行人张永武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偿还2500元,到欠款全部还清为止。申请人李杰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清偿,如果被执行人张永武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审判长 王金路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