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新林与浙江商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林,浙江商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80号之一申请人:肖新林,男,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浙江商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03号“百大花园”裙B区B-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6800544N。被申请人:黄诚,男,1991年3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萧县。申请人肖新林与被申请人浙江商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黄诚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新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商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CHZD58Z0117Q000011C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商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