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亚与灵宝市灵山宝地蜂产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灵宝市灵山宝地蜂产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590号原告:张亚,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被告:灵宝市灵山宝地蜂产品店,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街六街坊***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亚与被告灵宝市灵山宝地蜂产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亚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