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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锦辉与曹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辉,曹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162号原告:梁锦辉,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曹鹏辉,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锦辉与被告曹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梁锦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锦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锦辉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