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锦辉与曹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辉,曹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162号原告:梁锦辉,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曹鹏辉,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锦辉与被告曹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梁锦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锦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锦辉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